2020年5月6日 星期三

在離婚訴訟案件庭審中,主審法官都會問及原、被告同樣的一個問題,即“雙方是否已經分居?雙方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分居?”

作者簡介:關元朝律師,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委員會副主任,廣州王幼柏律師團隊副主任律師。

在離婚訴訟案件庭審中,主審法官都會問及原、被告同樣的一個問題,即“雙方是否已經分居?雙方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分居?”
很多人認為,這樣的問題僅僅只是為了調查雙方是否存在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若在庭審過程中,經法庭調查雙方確實符合該情形的,即便被告方沒有任何過錯行為且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也能認定為雙方確實屬於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決離婚。若雙方都同意離婚或符合應當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的情況下,這樣的問題只是流於形式,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誠然,有這種觀點的人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看似很簡單,其實不然,調查“分居時間”,這不僅僅影響了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更有可能直接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導致損失慘重。
為什麼“分居時間”的這一節點也會影響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呢?看看下面兩個真實案例就會知道答案。

案例一:說錯一句話,導致損失幾千萬元
男、女雙方於1998年登記結婚,婚後雙方像平常的夫妻一樣,努力經營他們的婚姻,創立屬於他們的事業。
他們分工很明確,男方創立自己的外貿公司,從事外貿生意。而女方利用家庭的資金,趁著當時廣州房地產的黃金時期,成為了炒房一族。
經過數年的奮鬥,雙方在廣州核心地段購置了5套房產,也有多家持股的公司,日子過得非常滋潤。
遺憾的是,雙方長期忙於事業,一直沒有生育小孩。後來等到雙方想到要孩子的時候,卻無論如何也沒有懷上。儘管表面和諧,但已成為雙方心裡面的一根刺。
2010年,男方有了婚外情,而女方一直被蒙在鼓裡。為了讓女方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沒有馬上提出離婚,而是開始慢慢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到了2012年,男方已經把其名下持有公司的股權,大部分出售轉讓給案外人。2013年開始,男方便以生意周轉為由,唆使女方陸續出售其名下的3套房產,所得房款均被男方用於“公司經營”。
後來到了2015年,由於剩餘兩套房子有按揭貸款,且女方開始沒有收入,女方便未經男方的同意,出售了一套房子(該房產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用於日常生活開支以及償還銀行按揭貸款。
後來到了2017年,而這時候男方剛好完成了其“大計”,便向法院起訴女方離婚,此時女方才如夢初醒,儘管知道了男方有婚外情,但是沒有任何實際的證據予以證實。
在離婚訴訟中,女方要求分割男方2011至2012年出售公司股權所得的資金,2013年女方出售三套房子後轉給男方的房款。男方要求分割女方於2015年出售房子的房款。
在庭審法庭調查階段,法官提問“雙方何時感情出現問題,何時開始分居”?
此時,女方及女方委託的代理律師均沒有註意這個問題帶來的法律後果,便不假思索地說“男方從2014年開始便經常不回家,雙方爭吵較多,感情開始出現問題……”
後來,經過數次庭審,最終判決下來。法院認為,結合庭審中雙方的陳述可知,原被告均表示雙方從2014年開始雙方產生較多矛盾,可認定夫妻感情從那時開始破裂,且被告(女方)對原告(男方)轉讓公司股權的行為知情,並願意出售其名下三套房產用於生意周轉,這表明原告(男方)並沒有隱瞞的惡意。因此,對於被告(女方)要求分割出售股權所得資金及房款的請求不予支持。但雙方在2014年感情破裂後,被告(女方)確認未經原告(男方)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產,在本案庭審中經本院多次釋明被告(女方)均不願意提供該資金去向,應認定為惡意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這個案例中,女方損失了數千萬元。當然,判決結果受多種因素綜合的影響,但是最致命的因素,就是女方因為說錯了一句話,其代理律師因為是非專業婚姻律師並不知這句話的嚴重後果,導致法院以此作為本案最根本的判案依據。

案例二:聰明反被聰明誤,最終損失幾百萬
男、女雙方於2007年登記結婚,婚後男方主外經營鋼材生意,女方主內照顧家庭。男方每年收入大概200萬元。
2014年男方在外面有了婚外情,雙方感情出現惡化,男方從2014年年底開始和女方分居,期間不間斷給第三者轉錢,直到2015年為止,男方陸續轉了500多萬元給第三者。
到了2016年,男方向法院起訴女方離婚,女方當時考慮孩子年齡尚小,仍然抱有希望讓男方浪子回頭。於是其委託律師的訴訟策略是打不離婚,企圖挽回男方。
在庭審中,法官詢問雙方感情破裂及分居的時間時,男方表示從2014年開始感情破裂,與女方分居至今。
女方此時自以為識破了男方律師的“圈套”,為了避免承認分居,以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規定,而被法院認定感情破裂,判決雙方離婚,竟然向法院表示,雙方感情很好,從來沒有分居,還有和好的可能。
當然,結果可想而知,由於不符合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女方在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第一次判決不准予雙方離婚。
女方沾沾自喜,以為自己打了“勝仗”,居然戰勝委託了律師的男方。
很快過了半年,男方再一次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女方自知這次離婚事實已定,便申請法院要求查詢男方名下銀行賬戶自2014年開始至今的銀行交易明細,以證明男方巨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但法院拒絕了女方的申請,只批准查詢從男方第一次起訴離婚之日起往前一年至今的銀行交易明細,即從2015年開始至今的流水。
法院拒絕的理由是,根據目前司法實踐通常情況下只能查詢立案之日起往前一年的銀行流水,除非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對方在多年前有轉移財產的行為或惡意。而現實情況是,女方在第一次應訴時,明確表示雙方感情從來沒有破裂,且目前又沒其他證據證明男方從2014年開始有轉移財產的惡意或行為,因此法院對於女方申請調查男方銀行流水的起始時間予以調整。
所以,女方只能查到男方2015年開始的銀行交易明細,而男方事實上大額轉移資金的時間段是在2014年開始,2015年男方便沒有大額資金往來。案件最終的結果是,男方多拿了500多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兩個真實的案例,如果歸納為“輸在一句話上”一點也不為過。“分居時間”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之一常常被提及,甚至有部分人認為分居滿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或者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就會得到離婚判決。因此,為了達到離婚、不離婚的目的,會故意延長或縮短“分居的時間”,而忽略了分居時間也會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因此,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隨時有導致損失巨額財產的可能性。
那麼,“分居”究竟在離婚案件中,發揮著哪些作用呢?下面給大家做總結。
一、“分居時間”在查詢對方銀行流水明細方面起到關鍵性的作用
誠然,大部分人不會意識“分居時間”還會對財產分割造成重大影響,若不是專門從事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師,也很難意識到“分居時間”會影響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通過查詢對方的銀行流水,若有大額的財產轉出,而對方又不能解釋合理去向或者證明用於夫妻的日常生活的,那麼對方就是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對於惡意轉出的部分有權追回​​並要求多分。實踐中,追回惡意轉移的財產往往比主張存款餘額具有更高的性價比,而“分居時間”恰恰在查詢對方銀行流水明細方面起到關鍵性的作用。
在司法實踐中,查詢對方的銀行流水,法院一般只批准查詢起訴前一年內的銀行流水,若對方在起訴前一年內已經大額轉移財產完畢,那麼查詢這一年內的銀行流水就再無意義。雙方開始分居,往往是雙方感情出現裂痕的開始(當然要注意區分因工作原因分居的情形),初步有了離婚的打算,若一方控制了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便可能會開始有計劃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共同共有人,離婚時只能查詢對方的銀行流水,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正是考慮到這點,離婚訴訟中若有證據證明雙方早於起訴前一年就已經開始感情破裂,可申請查詢對方超過一年的銀行流水,此時的查詢期間一般為分居至起訴之日。由此可見,“分居時間”這一節點具有其重要性,直接影響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稍不注意就可能損失慘重。
需要強調的是,確定好“分居時間”只是第一步,要想追回惡意轉移的夫妻共同財產,仍需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對銀行流水進行統計分析,才能切實保障當事人利益最大化。事實上,處理銀行流水工作量很大,但也是體現律師專業水平高低的重要板塊。因此,若預測到自己的離婚案件有大量銀行流水需要處理,一定要聘用專做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師,切莫大意失荊州!

二、分居期間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可能會被認定存在惡意轉移財產
在雙方分居期間,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會存在法院依據《婚姻法》第47條認定為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最後導致少分或不分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
我曾經經辦的一個離婚案件就是如此,對方當事人及代理人並沒有註意到“分居時間”的重要性。
雙方在庭審中確認了“分居時間”,而後我方發現對方在分居期間擅自出賣了婚後購買的房產,出賣房產所得的款項450萬元全部由對方控制。因為該房產登記在對方一人名下,根據當地房地產買賣的政策,是不需要配偶的簽名即可出賣。
因此我方主張對方是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對方少分或者不分售房款,最後法院判決對方補償我方售房款的70%即315萬,而對方最後只能佔有售房款的30%即125萬。我方就是抓住一個對方在分居期間擅自出賣房產的細節,為當事人多爭取了近100萬的財產。

三、若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應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
在離婚訴訟中,這個法律規定在實踐中非常難以適用。因為要符合該法律規定,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且有充分證據證明才能認定,即需要證明雙方感情不和且存在分居滿兩年的狀態。
實踐中,往往很容易證明雙方感情不和,但是很難證明雙方分居滿兩年。當然,若在庭審中,對方認可雙方已經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事實,即便沒有證據且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只要在對方認可該事實,法院亦可以直接認定雙方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判決離婚。
如上所述,既然“​​分居時間”在離婚案件起到關鍵性的作用,在法官問及時就需要謹慎答复,而不能胡亂編造一個時間節點或者對分居時間模糊不清。
另外,還需要注意在雙方對分居時間存在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或者對方直接否認雙方已經分居的情況下,我們就需要準備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已經分居。若無法證明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若對方真的是在分居期間有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也就無法依循法律途徑再主張追回,由此會導致損失幾十萬、幾百萬,甚至幾千萬。

分居證據如此重要,下面是我給大家分享的夫妻雙方分居證據收集指引:
1. 居委、物業管理小區開具的一人居住的證明;
2. 雙方分居後,一方在當地開具的居住證或者居住證明;
3. 租賃合同,繳納水電費的收據;
4. 合租人、同住人、鄰居的證人證言等;
5. 若在異地工作,可提供工作單位的在職證明;
6. 雙方的自認,即雙方涉及分居內容的相關微信、短信、郵件聊天記錄;
7. 雙方簽訂的分居協議。
注意收集分居的證據,方能在訴訟中掌握主動權,而不會處於舉證不能的被動狀態,以爭取更大的權益。
至此,相信大家應該已經了解到分居時間在離婚訴訟中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作用。當然,文章篇幅有限,實務操作中還有很多細節無法一一列舉。若讀者們有相關的業務需要,建議聘請專業的婚姻律師代理,切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